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毓貞 、 吳欣憓 等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