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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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聲請人 陳稼 贀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凃世霖 、 凃明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 陳稼贀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凃世霖、凃明宗」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票號WG0000000之指定受款人為 陳秋錦 ,請補背書連續釋明(如:本票背面影本)。並釋明陳稼贀與陳秋錦有何相關聯?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