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丁○○、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被告丁○○、甲○○、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業於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暨約定書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丁○○於民國95年5月4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期限自95年5月30日起至102年5月30日止,利息第1年按原告定儲利率加碼1.47%機動計息,第2年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57%機動計付,逾期償還本息者,除按上開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自95年9月30日起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依借據約定條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㈡被告丁○○於95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以被告甲
○○、丙○○為附卡持卡人,領用信用額度合計為200,000元之VISA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又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未履行,自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入帳之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18.25%)計算,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450元,延滯第4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600元,延滯第5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750元,延滯第6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900元。詎被告丁○○、甲○○、丙○○自95年9月18日即未依約繳款,原告依約定條款第21條第1項第3款約定,停止該信用卡使用,第22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債務到期,被告截至96年2月28日止尚積欠210,063元(本金187,395元,未沖還循環信用利息20,058元及違約金3,150元),及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約循環利息僅計至96年1月31日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關係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利率歷史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2份、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債權金額計算明細表各1份、信用卡消費明細表8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丁○○、甲○○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甲○○、丙○○如主文第2項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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