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瑞霖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瑞霖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顏瑞霖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應補充為「顏瑞霖基於妨害秘密之各別犯意,先後於:㈠、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2時15分許,持如附表編號一「使用之竊錄行動電話」所示之行動電話,㈡、
108年10月18日下午2時38分許持如附表編號二「使用之竊錄行動電話」所示之行動電話,㈢108年10月19日上午7時30分許,持如附表編號三「使用之竊錄行動電話」所示之行動電話,均在位於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大安清潔隊」廁所內,利用代號BJ000-A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成年女子進入廁所時,在相鄰廁間,迨A女褪下褲子如廁而未及注意之際,以手持具有攝影功能之上開行動電話,由廁所隔間下方空隙拍攝A女之如廁過程及擦拭下體畫面之非公開活動,及因如廁而曝露之部分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嗣經警方於108年10月31日09時50分許及10時55分許,持搜索票分別於前往顏瑞霖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之居所及上開清潔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顏瑞霖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行動電話共2支(扣押於另案中),始知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謂「竊錄」,乃行為人將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之設備於被錄者難以發現或未能發現之時,予以錄取被錄者之聲音或影像之義。被告於告訴人如廁而未注意之際,竊錄其如廁過程及擦拭下體畫面之非公開活動,且攝得A女因如廁曝露之部分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已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是核被告顏瑞霖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癖好,在前開地點,三次利用告訴人如廁而未加防備之際,持用行動電話錄影功能而竊錄告訴人褪下褲子後如廁、擦拭下體等非公開及因如廁而曝露之部分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並損及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併斟酌被告於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告訴人諒解,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前2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先予敘明。經查,另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08保字第225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使用之竊錄行動電話」所示之行動電話,分別為被告用以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內容之附著物,業經認定如前,核屬竊錄內容之物品及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於各罪項下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1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
┌─┬─────────┬─────────┬──────────────────┐│編│犯罪事實欄│使用之竊錄行動電話│罪名及應處刑罰││號││││├─┼─────────┼─────────┼──────────────────┤│一│犯罪事實欄一之㈠│行動電話壹支│顏瑞霖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廠牌:IPHONE6│及身體隱私部位,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PLUS,顏色:白色,│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含內置門號00000000│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6││││22號門號卡壹張)│PLUS,顏色:白色,含內置門號0000000│││││922號門號卡壹張),沒收之。││││││├─┼─────────┼─────────┼──────────────────┤│二│犯罪事實欄一之㈡│行動電話壹支(廠牌│顏瑞霖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IPHONEXR,顏色│及身體隱私部位,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白色,含內置門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00號門號卡│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XR││││壹張)│,顏色:白色,含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張),沒收之。││││││├─┼─────────┼─────────┼──────────────────┤│三│犯罪事實欄一之㈢│行動電話壹支(廠牌│顏瑞霖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IPHONEXR,顏色│及身體隱私部位,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白色,含內置門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00號門號卡│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XR││││壹張)│,顏色:白色,含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卡壹張),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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