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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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表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85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表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收受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簡色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