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