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余秀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正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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