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 徐淑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宗小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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