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妙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