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霜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劉業熙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業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業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業熙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年滿95歲,於96年8月14日戶籍遭逕遷至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多年未參與戶口校正,未有領國民身分證紀錄,亦無重複設籍情形,復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死亡、入出境紀錄,於102年4月26日列為失蹤查尋人口,行方不明迄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暨入出境查詢名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失蹤人於102年4月26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2年4月26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5年4月26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阮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