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債權人 林宏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承涵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系爭票號AY0000000號支票有無依法為付款之提示?請補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如未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得請求給付「票款」,如作為「借款」之憑證,應更正原因事實(依借款關係請求)之記載,並更正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