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4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林正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及金融卡信用額度約定書第7條之約定,兩造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87年2月1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5年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38,948元(其中383,721元為消費款、43,227元為循環利息、12,000元為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83,721元自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1年6月5日向原告申辦小額透支,約定借款最高限
額500,000元,約定自91年6月5日起至95年6月5日止循環動用,利息則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
1年8月2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218,922元(其中84,442元為借款、111,140元為利息、23,340元為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84,442元自10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2年6月5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
高限額500,000元,並約定約定自92年6月5日起至95年6月5日止循環動用,利息則採14.25%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8月2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309,987元(其中156,491元為借款、153,
412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56,491元自10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借據暨約定書、金融卡信用額度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消貸類帳務明細各1份為證。同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起│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民國)│算日│計算方式│├──┼───┼────┼────┼───┼────┼────┼───────┤│1│信用卡│438,948│383,721│20│95年1月│無│無│││││││24日起至│││││││││清償日止│││├──┼───┼────┼────┼───┼────┼────┼───────┤│2│金融卡│218,922│84,442│20│101年8月│無│無│││信用額││││24日起至│││││度││││清償日止│││├──┼───┼────┼────┼───┼────┼────┼───────┤│3│現金卡│309,987│156,491│14.25│101年8月│無│無│││││││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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