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九號再抗告人 李宏期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宏期因偽造文書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王復生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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