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允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允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戴允睫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確定,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就附表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犯幫助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幫助詐欺為1次、施用第一級毒品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為3次、轉讓禁藥為2次,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末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編號4、5、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表:
┌─────┬────────┬────────┬────────┬────────┐│編號│1│2│3│4│├─────┼────────┼────────┼────────┼────────┤│罪名│幫助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第1項前│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段││││├─────┼────────┼────────┼────────┼────────┤│犯罪日期│106年8月7日晚間│106年7月7日中│107年1月14日晚間│107年1月14日晚│││7時27分許│午12時30分許往前│8時許│間8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及案號│12306號│第155號│第537號│第537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訴字第287│107年度訴字第287││事││第39號│第202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5月1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7年度竹北簡第│107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訴字第287│107年度訴字第287││定││39號│第202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28日│107年5月21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3日│││日期│││││├──┴──┼────────┼────────┼────────┼────────┤│備││││││註│││││└─────┴────────┴────────┴────────┴────────┘┌─────┬────────┬────────┬────────┬────────┐│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註│有期徒刑3月(註││││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藥事法第83條第1│││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106年2月14日晚│106年2月14日晚間│106年11月18日凌│106年11月18日下│││間某時許│某時許│晨5時許│午4、5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及案號│偵字第118號│偵字第118號│1011號、第1472號│1011號、第1472號│││││、第4232號│、第423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47│107年度訴字第647│107年度訴字第364│107年度訴字第364││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47│107年度訴字第647│107年度訴字第364│107年度訴字第364││定││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8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日期│││││├──┴──┼────────┴────────┼────────┴────────┤│備││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註││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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