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翊妝 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滿爵
張麗玲 柯錫鐙 吳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