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238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鄒承俸 告訴被告陳沛緹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是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的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告訴人已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以佐證。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雖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為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的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致不得直接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