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02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柏彤劉銘聲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48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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