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267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顏○祥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