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慶元順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64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