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9號抗告人即原告 歐孟亮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張德滄 間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