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魏應修 即魏申食品工廠被上訴人宜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其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