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賴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宸妤 等五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4282元(124萬9282元+20萬6000元+15萬9000元=161萬4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應如期繳納。
二、補台中地檢署110偵字第36414號、111年偵字第33131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