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6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5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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