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林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捌
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叁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陸佰玖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