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應發還之物,係經警察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認為被告犯案之證物或得沒收之物,予以扣押在案,雖於本院釐清案情後,認部分非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本案業經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將來仍有留存以為證據之必要,不宜發還,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