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顏玉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台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台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加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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