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芸珈 (原名 廖映絢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