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6號債權人怡園溫泉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依淩 債務人 楊碧村
陳中惠
劉建成
林弘文
一、㈠債務人楊碧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貳
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中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建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弘文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