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嘯遠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嘯遠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8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顯見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吳嘯遠因賭博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
10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假釋後經本院以104年聲字第92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於104年10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14日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所受上開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已於103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4年10月14日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