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偉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偉勝明知其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已遭吊銷,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清晨,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鎮區○○路南勢一段往龍潭方向行駛,於同日6時30分許,行經中豐路南勢一段11號前之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時,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為晴天,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疲勞駕駛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適有 劉永祿 (未受傷)、告訴人 鄭玉瑛 先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客車、AJP-3256自用小客車,沿中豐路南勢一段自被告簡偉勝對向駛至,被告簡偉勝先與劉永祿所駛車輛發生擦撞後,再直接與告訴人鄭玉瑛所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對撞,告訴人鄭玉瑛因此受有胸壁及左肩部挫擦傷、未明示側性前胸壁及肩膀挫傷(初期照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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