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劉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2021/04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5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78766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5846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20305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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