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20號原告 張學庸 以上原告與被告 呂錦粉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即門牌桃園縣大溪鎮○○里○○巷0號5樓建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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