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周庭安

債務人統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韓登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0,297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748,744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3

855,248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4

20,612元

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5

406,982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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