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告 梁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260,92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67,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又本件如附表一「債權本金」欄所示各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日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卷第6頁)後,尚應補繳720,516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720,5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宋姿萱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備註125,000,000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2.10%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9,800,000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2.065%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九期325,460,929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2.065%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時間:民國【年、月、日】)編號項目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年息(%)金額1本金25,000,0002利息25,000,000113/1/29113/4/164/3652.1092,0553違約金25,000,000113/3/1113/4/132/3650.214,6034本金29,800,0005利息29,800,000113/1/29113/4/164/3652.065107,9006違約金29,800,000113/3/1113/4/132/3650.20655,3957本金25,460,9298利息25,460,929113/1/29113/4/164/3652.06592,1899違約金25,460,929113/3/1113/4/132/3650.20654,609合計80,567,680元(即編號1至編號9金額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