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20號原告 簡森炯
楊惠質 吳張金里
曾素蘭 江宜庭 魏信平 魏士勛
李威翰 陳怡銘 陳桂香 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 陳文禹 律師複代理人 江嘉芸 律師被告 陳靖騰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現在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林致宇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被告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告 李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原裁定原因之停止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刑事案件迄今仍在審理中,本院考量裁定停止訴訟期間已逾6年,如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甚鉅,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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