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典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民國92年6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犯恐嚇取財及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5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95、1796、23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301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