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請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詮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共同代理人陳永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陳永勝、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記載不明確,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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