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洪儀林伯明 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洪儀即林伯明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伯明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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