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8號

原告鴻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旭旻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