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一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連續利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引誘使人為性交易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判決係依據上訴人在警訊與偵查中之自白、證人 王瓊勳劉滄棋 在警訊時之證述及卷附報紙廣告,資以認定上訴人連續利用報紙刊登廣告引誘使人為性交易犯行,其事實及理由均有認定及說明。又上訴人在警訊時供認凡賽斯美容護膚店於被查獲時,尚未申請營業執照(見偵查卷七頁背面),則原審未向台中市政府工商課調閱該店申請工商登記資料,無違法可言。而上訴人在偵查中已供認係其託友人刊登報紙廣告(見偵查卷二十一頁背面),則原審縱向報社調查委託刊登該廣告者為何人,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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