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退還股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75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退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