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宋登
宋陳招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妹蘭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5,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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