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達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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