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93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關於連續販賣毒品及強盜殺人部分皆未能超越合理懷疑,且聲請人不顧安全追出毒品來源,卻仍未受證人保護法之保護,原審認定恐與事實不合,爰聲請交保云云。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起訴後由第一審法院分別以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至於被告是否合於證人保護法之保護,非法定停止羈押之理由。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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