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