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68號原告 徐松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方圓餐廳、 楊朝麟 (原名: 楊榕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