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伍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之刑罰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3月6日裁定將其羈押。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刑罰,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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