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丕露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166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98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