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雅文 被告 林漢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