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1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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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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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原告敘明:①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係主張│
│  │民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係主張民法第184條第│
│  │1項,抑或是國家賠償?②原告是否主張受有│
│  │非財產上損害,並請求賠償49萬元?    │
├──┼────────────────────┤
│2 │原告起訴狀列被告為屏東地檢署,然未列其法│
│  │定代理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原告提出記│
│  │載完整當事人欄之起訴狀,並檢附繕本一件。│
├──┼────────────────────┤
│3 │依原告所附證物屏檢94年偵字第836號起訴書│
│  │,該案件是否經本院94年簡字第544號刑事判│
│  │決確定?若已判決確定,原告是否仍主張未有│
│  │證據認定原告賭博之行為?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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